2012年2月20日,被告人王某发现同村龙家组的被害人罗某家中无人,遂起意入室盗窃。当晚21时许,被告人王某使用撬棍撬掉门锁进入罗家后,在主卧室的蓝色木箱内盗得男、女式黄金戒指各一枚、铂金戒指一枚、黄金耳环一对、玉镯一只后逃离现场。同年2月22日,被告人王某将盗得赃物中的女式黄金戒指、黄金耳环以1990元的价格卖给了衡阳市一当铺。经鉴定,此次被盗物品价值5889元。
同年3月13日,被告人王某约谢某前往衡南县谭子山镇司马村贯冲组实施盗窃。二人商议好之后,于当晚潜入被害李某家,盗得现金100元(1元一张,共计100张)、银戒指一枚、旧手机一个。经鉴定,此次被盗物品价值400元(其中200元属未遂)。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了被告人谢某。
来源:红网
作者:李智宏
编辑:杨洁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时刻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