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8日6:30,被告人王某看见上班的陈某左肩挎包一人从靖州县水利局小区出来,遂临时起意产生抢包的念头。于是王某尾随陈某身后,在水利局门口王某便从陈某身后伸手抓住包并用力将包拿住,陈某发现有人抢包便也将包紧紧抓住,后陈某随着惯性被摔倒在地上,造成右髌骨粉碎性骨折,王某趁机将包抢到手后逃离现场。包内有现金2300元及一部价值600元的黑色三星牌CT-S5360型手机,一部价值3730元的IPHONE4S型手机和一串钥匙、步步高购物卡等物品。后经鉴定,陈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2013年3月27日,被告人王某在靖州县新厂镇炮团村田一组家中被靖州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来源:红网
作者:戈亚敏
编辑:刘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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