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被告人龙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出狱后,因没有正当职业,杨某又开始着手盗窃。2013年5月11日14:00,龙某趁李某在“花丛丽影”店卖衣服,就把其放在收银台抽屉里的钱包偷走了,钱包内有一串钥匙,其本人身份证,两张银行卡,一个银耳环。尝到“甜头”后,2013年5月下旬一天14:00,龙某从靖州县渠阳东路“焦点婚庆”店路过时发现陆某趴在店内柜台上睡觉且把自己的一台黑色金立GN708W手机放在旁边,龙某遂进入店内将陆某放在柜台上的手机偷走。2013年7月10日15:00,龙某乘杨某在车上睡着之机,将杨某放在靖州县后山溪天心阁旁边的兄弟汽车美容店内货架上的一台黑色Ctyon牌TE800S型手机盗走。
7月10日16:00,正当龙某在靖州县火车站广场寻找“猎物”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经讯问,龙某如实供述了自己三次犯罪事实。
来源:红网
作者:戈亚敏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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