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祁东县人,系衡阳同盛运输有限公司的司机。2013年3月7日16时许,胡某驾驶公司的湘D24347客车载客由衡阳市方向往祁东县方向行驶,行至G322线17KM+750M地段时,因违反标志标线超速行驶,将相对方向行驶的无牌女式二轮摩托车撞倒,致使摩托车驾驶人谢某当场死亡。经交警认定,胡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谢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胡某主动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留在案发现场等待公安机关调查。
被害人谢某系家庭壮劳力,上有二老,下有二小,胡某及其所在的运输有限公司积极承担责任,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共同赔偿了被害人安葬费等各项费用共483800元,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胡某,请求司法机关不追究胡某的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胡某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处罚,遂决定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胡某作构罪不起诉处理。
检察官在此告诫各位司机朋友:驾车需注意行车安全,生命第一。
来源:红网
作者:龙丽娟
编辑:康晓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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