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5日,承包农网改造工程的老板刘某以每月3500元的工资聘请肖某为其工地运输物资和工人。当日刘某在明知肖某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还将自己于2012年7月份从他人手中购买的一辆既没有进行年检也没有购买保险的小型汽车交给肖某驾驶。4月12日7时许,肖某驾驶该车搭乘工人贺某才等十余人从靖州县藕团乡老里村往康头村三溪方向检修农用电线,行驶至藕团乡康头村下坡路段时,临危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侧翻到路面上,造成贺某、吴某二人死亡,谢某等十余人不同程度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案发后,刘某、肖某均被传唤到案。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经靖州县检察院依法审查,认为刘某、肖某的行为均构成了交通肇事罪,遂将二人提起公诉。
来源:红网
作者:杨春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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