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湖南发展环境优化年】湖南出台系列制度规范行政处罚

来源:红网 作者:肖懿 编辑:李艳华 2013-09-12 21:09:59
时刻新闻
—分享—

  红网专题:湖南践行党的群众路线 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红网长沙9月12日讯(见习记者 肖懿)开车闯红灯要处罚、破坏环境要处罚、制假售假要处罚……针对大量分门别类、裁量权弹性大、程序复杂的行政处罚,湖南省政府法制办着力从制度层面规范各级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为优化全省经济发展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出台系列制度规范行政处罚
  
  “乱处罚”、“乱收费”、“乱摊派”并称“三乱”,一直是行政执法的“多难区”、行政机关腐败的“高发区”,也是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重灾区”。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近年来,湖南省制订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如《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办法》、《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等。
  
  2011年10月19日,湖南省环保厅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建设有效水污染处理设施,生产废水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放,总排口废水氨氮、氰化物、挥发酚浓度均超过《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该厅于2011年10月27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该公司,责令限期治理和拟罚款11万元,并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听证会上,案件调查人员提出了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依据及处罚建议,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了陈述,双方进行了辩论。主持人依次征询了各方最后意见,认为当事人存在违法事实,考虑到当事人属于初犯,且态度诚恳,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初有成效。省环保厅根据本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认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要求其限期治理期间采取限产、限排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处以罚款人民币7万元整。
  
  依法听证、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合理处罚,这起案例反映的,只是湖南省政府法制办着力从制度层面规范各级行政部门行政处罚行为的一个缩影。
  
  把行政处罚关进制度的笼子
  
  早在2006年,省政府法制办就开始组织对行政执法依据进行彻底梳理: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其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统一的标准,逐项列出行政执法职权,省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核把关后向社会公布。
  
  通过近年来两次大规模的梳理,69个省直行政执法主体共执行1800余部法律、法规和规章,行政处罚职权近4500项,全面盘清了行政执法职权“家底”。
  
  “通过梳理,我们就摸清了各执法机关的‘权力清单’,并加以公开,执法机关就只能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这有助于从源头上遏止‘三乱’。”湖南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唐世月介绍。
  
  2009年,省政府出台《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要求各级行政部门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认真研究,根据不同情节,划分不同阶次。最大限度避免具体办案人员由于处罚弹性过大造成的失误。
  
  “由于不同地域和经济发展的不同情况,存在一定裁量空间是合理的,但是,合理的裁量权如果不合理适用,就会导致裁量权滥用现象,甚至出现执法腐败。你比如,我们前几年在案卷抽查中发现,某个局起先的预告处罚的是罚20万,最后裁定结果是处罚8千元,这里面的弹性就太大了,让别人想象的空间也大。《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出台以后,将裁量权进行规范,就好比给各个行政单位一个执法的尺子,最大限度避免了同案不同罚、同罚不同案,合法不合理的情况。”唐世月解释。
  
  目前,省直50多个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单位基本都制定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些行政执法任务重的单位也被省政府法制办列为案卷评查的重点。
  
  “对于一些行政处罚较多的单位,我们抽查的案卷一般都是十个以上,而且必须是连号的卷宗。通过对案卷评查,促使他们规范执法,持之以恒,全省行政机关执法行为就会越来越规范。”唐世月说出了评查案卷的重要性。
  
  近年来,湖南省政府法制办采取梳理依据、控制源头、建立规则、完善程序、制定基准、发布案例、评查案卷、个案监督等系列组合拳,对行政处罚行为进行综合控制,效果明显。

来源:红网

作者:肖懿

编辑:李艳华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hn.rednet.cn/c/2013/09/12/4267899.htm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湖南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