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彭某本人吸毒多年,为以贩养吸,于2012年底开始向“美姑”(具体情况不祥)购买毒品海洛因进行多次贩卖。
2013年春节后的一天,被告人彭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05克给刘某,得款50元;2013年3月间,被告人彭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刘飞某5次,每次50元钱,约0.25克;
2013年5月22日,被告人彭某接到刘飞某的电话要其送100元的毒品海洛因到衡南县一家属楼。在与刘飞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衡南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住处依法扣押海洛因疑似物13包(净重0.9克)。经鉴定,被扣押的海洛因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毒品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1.3克,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郭琴
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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