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与本案受害人林某是好朋友,合伙借钱购买了粤GM815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2013年5月22日00:20,被告人杨某过度疲劳驾驶粤GM815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泉南高速由西往东行驶途841公里+454行车道处时,与同向行驶的孙某驾驶的车身反光标识安全技术性能不合格的鄂H13864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相撞,造成粤GM8150货车乘车人林某当场死亡、两车及公路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杨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林某不负此次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主动报警,留在案发现场等待处理,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某的家属已与受害人林某的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并赔偿到位,得到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在案发后具有自首情节、与受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积极赔偿,得到受害人家属的谅解,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郭琴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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