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某的朋友曹某委托王某以5000元的价格转卖一台手续不全牌照为粤FK777黑色比亚迪小轿车,并承诺事后给其500元的好处费。王某明知该车的手续不全,5000元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仍答应代为销售。当晚,王某将该车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邓某。经鉴定,该车价值21700元。
2012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的朋友“宝宝”委托其帮忙以19000元的价格出售一台江淮牌小型商务车,王某同意代为销售。尔后,王某见该车较新,便以16000元的价格自己买下该车。交易时,王某发现该车行驶证上登记的名字为李某,便怀疑车子来历不明,但为图便宜,仍收购该车。经鉴定,该车价值53760元。
案发后,比亚迪轿车、江淮轿车被扣押发还给失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代为销售和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案发后,赃车被追回发还失主,庭审中王某认罪态度较好,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郭琴
编辑:刘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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