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清明节前夕,周某兰(批捕在逃)纠集被告人黄某、李某、周某、王某商定共同组建“赌博公司”,每人各占一个股份。周某兰负责出资并管理钱、账目;被告人王某负责召集一、两名参赌人员;被告人黄某负责抽取“水子”及向在公司借钱参赌的赌徒收账;被告人周某协助被告人黄某抽取“水子”;被告人李某负责在赌桌上参赌以吸引赌徒参与。
同年4月4日下午,上述五被告人按照事先计划,在衡南县车江镇神龙村王家冲组成立了“赌博公司”,被告人王某召集邓某生、周某福前来参赌。尔后,周某兰为防止当地打杂人员及赌徒闹事,邀请在当地较有“威信”的被告人周某入股,被告人周某明知赌博公司邀其入股是利用其在当地的“威信”以便赌场顺利开设,仍旧来到赌场,虽未参与赌博,但一直留在赌场内。赌博公司组织邓某生等十余人以“开铲车”的方式赌博,每盘单注最少100元,上限由庄家决定,“赌博公司”则从每盘赌博中抽取“水子”100-200元不等。该赌场持续运行了二十多个小时,至4月5日晚,已收取“水子”七万余元,4月6日凌晨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扣押赌资54225元。
来源:红网
作者:李智宏
编辑:康晓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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