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13年4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李三因宅基地问题与自己的二哥及其家人发生了纠纷,大嫂肖某见状说了李三几句后双方争吵起来。争吵过程中,李三推扯了肖某几下,被赶过来的大哥看见,认为李三打了肖某,于是和李三扭打起来。扭打过程中,李三先被大哥打倒在地,后李三爬起来就顺手朝大哥头部打了一拳,不料,这一拳正中大哥的左眼,致其流血不止。经鉴定,大哥左眼部被他人用钝性物体致伤,造成左眼球破裂伤(已行眼内容物摘除术),其损失程度构成重伤,伤残程度已构成五级伤残。
来源:红网
作者:刘小凤 黄艳
编辑:刘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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