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被告人龙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出狱后,因没有正当职业,杨某又开始着手盗窃。2013年5月11日14时许,龙某趁李某卖衣服之机,把其放在收银台抽屉里的钱包偷走了,钱包内有一串钥匙,其本人身份证,两张银行卡,一个银耳环。尝到“甜头”后,2013年5月下旬一天14时许,龙某在一家婚庆店盗走一台黑色金立GN708W手机。2013年7月10日15时许,龙某乘杨某在车上睡着之机,将杨某放在汽车美容店内货架上的一台黑色Ctyon牌TE800S型手机盗走。
7月10日16时许,正当龙某在靖州县火车站广场寻找“猎物”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经讯问,龙某如实供述了自己三次犯罪事实。
来源:红网
作者:戈亚敏
编辑:刘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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