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12年8月中旬至2013年4月8日期间,被告人毛某、唐某利用在沅陵县某商贸行工作的便利,趁商行老板不注意,偷配商行仓库的钥匙。白天,两人就在商行打工,到了晚上,两人就利用偷配的钥匙,偷盗仓库的货物,然后销赃给小卖店。利用这种手段,两人共疯狂盗窃23次,得赃款48078元。
沅陵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毛某、唐某法制观念淡薄,盗窃他人财务,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在共同犯罪中二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案发后,二被告人都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21起犯罪事实,且事后能够退赔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沅陵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黄艳 杨健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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