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份,被告人肖某以4100元的价格将衡南县相市乡许田村长塘组菅山的火烧树木买下,并与该组签订买卖树木合同,约定采伐手续等一切责任由被告人肖某负责。同年5月份,被告人肖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6名砍树工人对菅山的树木进行砍伐,并请司机胡某将砍伐的四车树木运至衡阳市木材厂出售,得款5000余元。经鉴定:采伐面积为19亩,立木蓄积19立方米,材积为11.4立方米。采伐树种为国外松、马尾松。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检察官提示: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因此,即使是在拥有对所需砍伐的树木所有权的情况下,也必须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采伐手续,方能采伐。
来源:红网
作者:李智宏
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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