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9日9时许,蒋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有牌重型自卸货车,由耒阳市往衡南县三塘镇方向行驶。行至107国道衡南县向阳镇路段时,因蒋某对路面观察不够将行人陈某撞倒,造成陈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蒋某投案自首,并真诚悔罪,与死者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
检察院审查认为,蒋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属过失犯罪,案发后,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决定对蒋某不起诉。
来源:红网
作者:郭琴
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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