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过四旬的向某是岳阳平江人,2013年1月17日下午5点左右,向某骑着摩托车去到岑川镇某村居民李某家中,与正在堂屋干活的李某交谈后,径直进入厨房,从身后抱住正在做饭的李某12岁女儿吴某某,对其进行抚摸。吴某某挣脱后,跑到其母李某身边,向某又追上去,一边和吴某某说话一边将其推回厨房,并再次进行抚摸。约一分钟后,向某听到李某从堂屋走来的声音,才将吴某某放开。
平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猥亵不满14周岁幼女,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被告人属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该院予以采信。但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投案自首,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的观点因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该院不予采信,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段佳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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