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株洲10月11日讯(分站记者 青琪 通讯员 傅琳琅)10月10日召开的湖南株洲市“优环境、提效能、促升级”专项活动动员大会公布了该活动的有奖举报办法,市民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并按照规定对被举报人进行问责的,将获得300元-500元不等的奖励。
根据《办法》,举报要求采用实名,并以书信、电话(289110和12342转3)、传真或来访等形式,投诉举报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条禁止性规定》等行为。被举报对象受到问责处理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资格,并视问责程度扣除一定比例的年度政绩考核奖金。
有奖举报奖励还要求符合一些条件,分别是: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人;有发生事件具体时间和地点;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掌握;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但负责专项活动查处工作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负责专项活动查处工作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等情形,则不予奖励。
《办法》还明确,根据被举报人受到问责处理的不同程度,有奖举报分为两个奖励等级: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公开道歉、通报批评的,奖励举报人300元;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或者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奖励举报人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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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优环境、提效能、促升级”专项活动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优环境、提效能、促升级”专项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株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奖举报,是指对于具实名以书信、电话(289110和12342转3)、传真或来访等形式,投诉举报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省监察厅、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改进机关作风的暂行规定》(湘纪发〔2012〕17号),《湖南省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办法》(湘办发〔2011〕9号),《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条禁止性规定》(湘政发〔2013〕22号)的行为,经查证属实,并按照规定对被举报人进行问责的,依照本办法进行奖励。被举报对象受到问责处理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资格,并视问责程度扣除一定比例的年度政绩考核奖金。
第三条 根据被举报人受到问责处理的不同程度,有奖举报分为两个奖励等级:
(一)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公开道歉、通报批评的,奖励举报人300元;
(二)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或者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奖励举报人500元。
第四条 对市纪委、市监察局按照规定已经组织开展调查后接到对同一行为投诉的不予奖励;两人以上先后举报同一行为的,只对举报在先者给予奖励;对多次投诉同一行为的不重复奖励;联名举报的,联名的全体人员视为同一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五条 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按规定奖励举报人,对市纪委、市监察局受理的涉及市本级以下的举报,由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负责按照规定发放奖励。
被举报人受到问责处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通知举报人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领取奖金。
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奖金领取手续。逾期不领取的,视作放弃。
第六条 有奖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人;
(二)有发生事件具体时间和地点;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负责专项活动查处工作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责专项活动查处工作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打击报复举报人、违反规定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
第八条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九条 活动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专项安排。奖励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禁止截留、侵占、挪作他用。
第十条 各县市区应当依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红网
作者:青琪 傅琳琅
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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