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长沙县站10月24日讯(分站记者 陈登辉)近日,长沙县政府公布了《长沙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做出了界定,并明确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执行和监督。
《规定》指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官方进行媒体公布,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15日。
范围:涵盖重要商品价格调整
《规定》对所谓“重大行政决策”进行了界定,其范围包括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安排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500万元以上的公益性项目和其他项目;处置5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不含土地);制定如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保、科教文卫带有普遍性的涉及人民切身利益的重大措施等,共九大类。
在这些类别中,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如自来水价、出租车价、城市垃圾处理费等也全部涵盖其中。
所谓重要商品、服务具体包括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依据:重大决策须问计于民
根据《规定》中的要求,凡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电视台、星沙时报、政务公开专栏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决策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不得少于15日。公众对于所公布的方案可以通过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建议。
此外,如决策中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等方面的,则需召开听证会。听证会形成的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县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对于已经执行的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单位若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不适当的,可以向县政府提出。县政府需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
监督:决策执行后将评估并公布结果
《规定》中的第二十五条提出,将建立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中评价制度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制度是指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完毕后,将组织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专家对决策执行情况和决策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电视台、星沙时报等向社会公布。
县监察局应当加强决策职责履行和行政效能的监察,对决策事项执行不力、偏离决策目标和内容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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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况需召开听证会
第十一条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来源:红网
作者:陈登辉
编辑:王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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