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罗某,男,现年25岁,衡南县茶市镇人,与李某系多年朋友。2013年1月17日9时许,罗某到李某家玩耍,发现大门敞开,家里无人,顿时产生盗窃之意。当日,罗某在李某家一楼卧室盗窃了几包香烟,又在二楼卧室盗窃了一部手机。后罗某将香烟和手机藏匿于山上草丛里,返回李某家并在李某家吃中饭。饭后,罗某将事先藏好的香烟拿走,但手机无法找到。
2013年6月30日11时许,罗某由于手中无钱花,决定再次去李某家实施盗窃。李某家这次仍然是大门敞开,家中无人,罗某在李某家的堂屋盗窃了一台抽水泵,藏匿于山中。后罗某在废品店出售该台抽水泵时被李某发现。经鉴定:被盗的抽水泵价值2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入室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郭琴
编辑:刘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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