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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行窃 三男女均获刑受罚

来源:红网 作者:易继华 编辑:刘飞越 2013-11-07 16:5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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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临澧11月7日讯(通讯员 易继华)11月7日10时,临澧法院对一起以“小姐”招按摩客为名诱骗客人“入局”后窃取钱财的案件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徐某、徐某某、侯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和拘役四个月,并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2年11月中旬某天,湖南省南县华阁镇建华村村民徐某、徐某某与望城县靖港镇女青年侯某纠集在一起,因无钱花销,共同商定采取“钓鱼”(由侯某以按摩、提供性服务为诱饵在街上拉客,诱骗男性进入设计好的出租屋内,然后由徐某等人在按摩时趁机盗走钱财)的方式盗取他人钱财。11月16日上午,徐某某在临澧县安福镇下河街租了一间出租房,并与徐某按作案的要求布置好。三人共同查看了租房现场后,侯某便在街上伺机拉客。

  16日上午11时许,侯某在一菜市场内物色到一名中年男子,便以按摩为由,将其诱骗至租房内,哄骗男子脱下衣服躺在床边,随即拉上床边事先布置好的布帘。徐某趁机溜入该租房,将男子衣服口袋里的5580元人民币盗走。男子听见声响,忙起身查看,侯某趁机逃离现场。所得赃款被徐某等人共同挥霍。2013年3月31日,徐某、徐某某、侯某在临澧县安福镇老正街租房后,以同样手段窃取另一名男子现金1800元,三人共同挥霍。
  
  案发后,徐某、徐某某、侯某均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分别赔偿了两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徐某某、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对其均可从轻处罚。据此,该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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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易继华

编辑:刘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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