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7日8时30时许,被告人李某在衡南县花桥镇信用社柜台办理银行业务,后前往该信用社的ATM机取款。取款时,李某发现自己的银行卡无法插入,而ATM机屏幕显示可以直接取款,李某趁机分两次共取款5000元。后被害人胡某报案,衡南县公安局根据ATM机取款视频锁定被告人李某。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退还被害人胡某现金5000元,并取得胡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冒用他人信用卡,从自动取款机上骗取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其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主动退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郭琴
编辑:刘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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