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13年2月,被告人平某、荣某、熊某等人驾驶租来的小汽车从湖北来凤县来到凤凰县城伺机盗窃作案。在县城福苑小区门口,发现受害人梁某的汽车停放在该处无人看管,即由荣某、熊某等人望风,平某持铁锥子上前将车窗玻璃敲碎,从车内盗走装有现金125000元的手提包。之后,被告人一伙驾车迅速逃离凤凰县城。被告人平某、荣某、熊某等人各分得30000元现金,余款共同挥霍。案发后,被告人平某退回了其所分得的赃款。同年2月至3月,公安机关将三被告人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平某、荣某、熊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鉴于三被告人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平某在案发后退回了所获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平某、荣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胡明智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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