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13年9月1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骑摩托车,携带一把鸟铳及砂子3.26市斤、硝石0.88市斤从家中出发前往沤江镇青竹村南风坳地段猎捕候鸟。当晚23时许,在距南风坳一公里处被桂东县公安局林业分局民警拦截,被告人王某当场人赃俱获。
另查明,2002年或2003年秋季,被告人王某在桂东县沤江镇船皮坳黄某(已故)的经营铁匠店里以360元购得鸟铳一把,同期在桂东县农贸市场一处流动摊子购得铁砂4-5市斤、硝1市斤。至案发一直为王某私自拥有。
经郴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携带的鸟铳为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且具有杀伤力。
王某虽然一鸟未得,尽管不构成非法狩猎罪,却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并被依法提起公诉。
来源:红网
作者:陈应明
编辑:刘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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