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自2009开始担任衡南县茅市镇凤凰村支部书记。2011年4、5月份的一天,本村村民刘球找到被告人刘某,请其帮忙为曾孙刘甲及村民刘龙的女儿刘乙办理户口,并给付其1200元。刘某允诺后,便到当地派出所进行咨询,得知没有准生证、出生证的不能办理户口。刘某没有将此情况及时告知刘球。后经刘球催促,刘某便于2012年10月份的一天在衡阳市找到一名办假证的男子(身份不详),在同该男子讲好价格、交代了办证具体信息后,该男子于次日将两张名为刘甲、刘乙的假户口页交付给被告人刘某,户口页上加盖有“衡南县公安局茅市派出所户口登记”等印章,刘某当即支付办证费用500元。随后,刘某将两张户口页分别交给了刘球、刘龙。
2012年12月份的一天,村民肖美委托刘某办理其儿子刘丙的户口,刘某向其索要3000元后,便又联系之前办理假证的男子,以250元的价格办理了一张伪造的名为刘丙的户口页,之后,因伪造的户口页上信息有误,刘某再次找到办证男子,支付了200元重新伪造了一张刘丙的户口页后,将此假户口页交给了受害人肖美。
后经查询,刘球、刘龙、肖爱委托刘某办理的刘甲、刘乙、刘丙户口页均系伪造,户口页上的印章也系伪造。
目前,该案正在法院的审理之中。
来源:红网
作者:李智宏
编辑:刘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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