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系湖南省衡南县人,案发前长期从事野生动物及水产、海鲜经营,自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黄某先后三次从胡某手中收购穿山甲8只,并按照胡某的手机短信提示,将货款汇入胡某妻子李某的银行帐户。自2012年1月份至案发,黄某先后从全某、段某等人手中收购穿山甲374只。其中,从全某手中收购穿山甲152只,从段某手中收购穿山甲222只。
黄某将上述收购的穿山甲存放至其租用的衡阳市城北大市场的仓库内,用注射器从穿山甲口中注入“淮山米粉”增加重量后,出售给彭某、李某、王某等人牟利。
本案涉案人员胡某、全某、段某、彭某、李某、王某等人均已另案处理。
来源:红网
作者:陈文雅
编辑:刘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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