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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留一份遗产给大儿媳引纠纷 小儿子欲告亲嫂子

来源:红网 作者:李卉 编辑:高芹 2013-11-26 14:3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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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株洲站11月26日讯(株洲晚报记者 李卉 通讯员 赵泽宇)一边是身在外地、一年到头难见面的小儿子,一边是丈夫去世后、一直任劳任怨赡养老人的大儿媳。老人去世后留下15万元,写明了小儿子、孙子和大儿媳平分这笔钱,但小儿子小陈不乐意了,说这不是老爷子的真实意思。

  老人的后事办完后,这家人陷入了遗产纠纷的漩涡。昨日,小陈在法院工作人员的解释下,放弃了打官司争遗产的打算。

  天元区法院民庭工作人员表示,以前类似的遗产类纠纷,每年只有1-2起,近两年呈上升趋势,为了避免起纠纷,建议老人在订立遗嘱时注意细节。

  小陈:父亲去世,丧偶的嫂子也能分到一份遗产?

  陈老伯去世的时候82岁,而他的妻子早年已经去世。陈老伯膝下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在4年前因为车祸去世了。小儿子一直在外地打工,生活条件一般,为了节省开支,一年回来的次数很少。

  好在陈老伯大儿媳孝顺。大儿子还在时,小两口就把老人接到了家里照顾。后来大儿子去世了,大儿媳也没撂担子,老人的吃穿用度、日常起居,基本都是她在操持。

  老人留下的遗嘱里感谢了大儿媳多年来对自己的照顾与陪伴,所以将那15万元现金也分给她一份,也就是说,小儿子、孙子(大儿子生)、大儿媳妇每人5万。

  按照法律规定,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陈老伯去世时,父母与配偶早就去世了。小儿子小陈眼看着自己继承的份额从二分之一,变成了三分之一,心中着实不爽。他承认这些年来,嫂子确实尽义务赡养了老人,但是“我哥去世了,本来就要分一份给他儿子,现在嫂子又要得一份……”

  小陈还强调,遗嘱虽然有老人的签名,但是由嫂子拿出来的,“存折、遗嘱都在她手上,她只肯给我5万元。”小陈于是萌生了打官司的念头。

  法官:丧偶儿媳尽了赡养义务可作继承人

  天元区法院的法官认为,对于陈老伯一家的实际情况,其实“继承法”里有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此外,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官认为,即便陈老伯没有订立遗嘱,儿媳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赡养义务的,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听了法官的讲述,得知自己打官司也没有什么胜算,小陈最终决定尊重父亲的决定,放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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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订立遗嘱要注意细节

  “家人争遗产起纷争肯定是逝者最不愿意看到的事情。”东盛律师事务所的余雷律师认为,订立好遗嘱是避免纷争的最好办法,当然订遗嘱不是拿笔写几个字这么简单,要注意不少细节:

  ①最好是订立书面遗嘱,且有两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在遗嘱上签名。见证人可以是老人的朋友、领导,也可以是医生、律师。要注意有3类人不能作为见证人:A.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B.继承人、受遗赠人;C.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当然,还可以请公证部门进行遗嘱现场公证。

  ②选择合适的时机宣布遗嘱。老人可以在家庭会议上当着大家的面公布,也可以交由律师处理。将遗嘱交由其中一个继承人保管是容易引起矛盾的行为,其他继承人会怀疑遗嘱的真实性。

  ③如果老人有多份遗嘱,以最后订立的为准。但是经过公证的遗嘱无论时间先后,效力都优先于没有经过公证的遗嘱。另外遗嘱中没有涉及的遗产还是按法定继承去分配。

  ④对于继承人来说,如果被继承人生前负有债务未偿还的,继承人在取得的遗产范围内需要代为偿还。

来源:红网

作者:李卉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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