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出生于1989年,是湖南省平江县人。2009年12月26日凌晨,向某伙同王某、缪某(均已判刑)窜至平江县三阳乡甲山村村委会附近,趁某黄金公司装载金精矿的车队经过时,由王某、缪某爬上车,从车上丢下金精矿,向某则负责将路上的金精矿拖走。但该黄金公司押车的保安人员很快就发现异常,并当场抓获缪某,向某则趁机逃跑。随后,该公司保安人员沿路上找回被盗金精矿15包。经鉴定,从现场追回15包金精矿总计重0.66吨,价值人民币19743元。
法院说法:被告人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保安人员追回15包价值19743元金精矿的事实,属盗窃未遂,且被告人向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李佐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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