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中旬的一天,张某在广东省中山市向冉某讲快过年了,而自己没有什么钱,是否愿意和其一起去湖南省株洲市偷东西,冉某表示同意。同时,张某联系了远在山西无所事事的李某,要李某给他1500元钱作路费。李某听说张某和冉某将去株洲偷东西,就讲自己在山西没什么事做,想和张某、冉某一起去偷东西,张某表示答应。11月23日,张某、冉某、李某先后来到了株洲。
11月29日凌晨2:00,张某伙同冉某、李某窜至株洲市天元区富绅花园住宅小区,由张某、李某在外望风,冉某利用携带的一把水管钳将阳台防护栏掰断后进入马某家实施盗窃,盗走3台手机。经价格鉴定,该3台手机价值2430元。
12月1日凌晨2:00,张某伙同冉某、李某窜至株洲市天元区铁西住宅小区,由张某、李某在外望风,冉某利用携带的自制的开锁工具“塑料插片”将卜某家的房门插开后进入室内实施盗窃,盗走1台笔记本电脑、2台三星手机、1件羽绒服。经价格鉴定,这些被盗的笔记本电脑、手机、羽绒服价值合计7570元。
12月1日早上6:10,张某伙同冉某、李某窜至株洲市天元区滨江一村住宅小区,故技重施进入夏某家盗走1个挎包(内有11840元现金)及1台iphone4S手机时即被失主发现,李某拿着被盗的挎包和iphone4S手机逃离现场过程中却被闻讯赶来的群众刘某、伍某等人抓获。当日晚上20:00,张某和冉某在逃往贵州老家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价格鉴定,被盗的该台iphone4S手机价值2560元。
据查,张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2009年6月先后被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3年;冉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李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2月被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来源:红网
作者:吴永平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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