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蒋某,因彭某亲戚殴打其姨妈周某,而与其父亲等亲属到彭某家找人,双方发生争执。后彭某家人报警。
当晚21时许,衡南县公安局民警陈某、王某等人驾驶警车到彭某住处即衡南县三塘镇两路花苑出警。被告人蒋某见民警到来,欲殴打彭某。王某、陈某等人上前劝阻,被告人蒋某不听。后王某、陈某等人欲控制被告人蒋某,将其推至一车库卷闸门上。被告人蒋某奋力反抗,抓住王某的左肩撕扯,扯烂其衣服并扯掉其肩章和警号牌,又坐在警车内撒尿。后三塘派出所所长李某赶到现场,要求被告人蒋某等人到派出所处理纠纷,被告人蒋某及其家人不肯。李某在多次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强行将被告人蒋某带离现场。经鉴定,王某的伤势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致一名民警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碍公务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蒋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郭琴
编辑:刘飞越 实习生:胡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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