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出生于1964年,今年正是知命之年。2013年10月22日中午,被告人王某从自家骑摩托车往衡南县江口镇方向走,途经本村四组地段时遇到本村村民刘某(女,16岁),其明知刘某精神不正常遂心生邪念,将刘某带至衡南县冠市镇新塘村瓦屋岭组一废弃房内,与刘某发生性关系。尔后,被告人王某在九龙街买了一包糖果给刘某。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目前诊断为精神分裂、精神发育迟滞(轻度),被奸时无性防卫能力。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刘某及其父母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赔偿到位,并取得了被害人刘某及其父母的谅解。
目前该案正在法院审理中。
来源:红网
作者:郭琴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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