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明,2012年9月12日至2013年3月20日,蒋某和妻子汤某在未办理烟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韶山市、湘乡市的一些商店内收购卷烟,再转卖给他人,从中赚取差价。期间,蒋某负责日常经营管理,汤某从中协助,两人共销售卷烟35954条,共计违法所得35954元。
庭审过程中,蒋某夫妇都流泪后悔地说,他们无证经营烟草是在不懂法的情况下所为,自己也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以后一定学法,懂法,杜绝再犯,希望法院从轻判处。
据办案法官介绍,蒋某夫妇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证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专卖的卷烟,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汤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法院最终对其宣告缓刑。
来源:红网
作者:李涛 胡建富
编辑:刘飞越 实习生:胡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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