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湘潭县法院对这起案子作出一审判决。王杰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3年8月16日,王杰到朋友胡某家,吃胡某儿子的升学酒。当天下午4点,胡某将装有礼金的灰色挎包放在自家卧室床头柜内。下午6点左右,王杰在胡某家吃完晚饭,趁其他人还在吃饭之机,进入胡某家的卧室,偷走了装有9000余元的挎包。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红网
作者:李涛 黄戌娟 刘兆云
编辑:刘飞越 实习生:胡弋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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