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0日至24日,被告人张某邀约本村10多名村民,以中铁十四局集团沪昆客专长昆湖南段第二项目分部临时租用地快要到期未补偿、新修公路改道造成行走不便、高铁建设爆破作业致部分村民房屋受损没有得到赔偿及农田灌水的水渠被破坏影响农作物的长势问题为由,组织村民站在方家屯乡新民村沪昆高铁在建的蔡溪屯大桥桥墩下的公路上不允许施工车辆通行,张某本人还将施工方工作人员用于拍摄阻工现场的照相机摔坏,造成新晃沪昆高铁施工方人员、机械设备窝工长达四天,损失共计8818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应认定为首要分子。鉴于被告人张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严继橙
编辑:刘飞越 实习生:胡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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