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湘潭站2月21日讯(湘潭晚报记者 李涛 通讯员 曾慧红)今年1月,男子刘某向韶山市法院起诉,请求与妻子李某离婚,并要求李某返还15万元征收款。
原来,刘某是独生子,与父母、妻子、女儿一家五口生活在一起。2011年,刘某家所在村的部分田土被征收了,按人头每人分得3万元,一家人共计15万元。
期间,夫妻及女儿3个人的9万元由李某保管。随后,李某又以做生意为名,向刘某的父母借了另外6万元征收款。2012年正月,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
法院审理查明,共计15万元家庭征收款确实被李某拿了。对此,李某表示不可能还钱,因为这笔钱全部用于家庭日常开支,以及打牌输掉了。
细心的法官发现,李某的取款单上显示的时间是2012年5月,而此时双方已分居,李某说的全部用于家庭开支的辩解不属实。作为女儿的监护人,李某只能管理女儿的财产,而无权自己使用、挥霍。
2月20日,经法院依法调解,原、被告离婚,李某负担12万元的债务,返还给刘某及其父母、女儿。
来源:红网
作者:李涛
编辑:胡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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