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24日,临澧县安福镇某社区居女子蒋小妹在一家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额10万元五年期红利发两全型人身保险。2012年8月,人寿保险公司误将一份分红业绩报告和红利通知书邮寄至临澧县安福镇另一社区同名的“蒋小妹”(因被告人蒋某某曾用名为蒋小妹)。
2012年8月31日,被告人蒋某某收到该通知后,心生贪恋,明知自己没有投保该险种,为达到非法占有该笔红利和保险费的目的,前往保险公司咨询保险合同变更、退保事宜,谎称是其前夫为其购买的保险,“蒋小妹”是其曾用名,现保单已丢失,保险费是多少不清楚,要求查询保险费数额。
蒋某某通过咨询了解到保险费数额以及保险合同变更、退保程序等信息,并获得投保人的身份证号码以后,接着到所在社区谎称自己的身份证信息有误,要求开具证明换领新居民身份证,并将其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予以变更,要求社区工作人员为其开具证明。社区工作人员信以为真,为其开具了蒋某某和“蒋小妹”系同一人的身份证明。
凭此证明,蒋某某又在公安派出所骗取了相应的证明。被告人蒋某某再持上述证明冒充原投保人“蒋小妹”来到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将原投保人蒋小妹变更为蒋某某。尔后,再向保险公提交蒋某某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等证件予以退保分红。2012年9月14日,保险公司将保险费、红利共计人民币114049.14元汇入了被告人蒋某某个人开的银行卡。被告人蒋某某遂将该款非法占为己有。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骗取保险费、红利的事实,并给被害单位退赔了所骗全部保险费、红利,取得了其谅解。
临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等手段,骗取保险公司保险费、红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该院遂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红网
作者:易继华
编辑:胡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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