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陈某经过熟人介绍,在嘉禾县城关镇嘉禾县大市场从一宁远男子手中以一万八千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价值九万元的皮卡车。陈某虽然对车子来路不明持有怀疑态度,但是因为贪图便宜,还是买了下来。经嘉禾县公安局查询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发现该车系被盗车辆。
陈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结合陈某曾于2013年6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目前尚在缓刑考验期内,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对陈某批准逮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因为不懂法律且贪便宜再次犯罪的陈某,也将被撤销缓刑。
来源:红网
作者:齐丹丹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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