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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系列报道 红网联动律师解读《新消法》五大亮点

来源:红网 作者:吴庠 编辑:何冰 2014-03-14 23: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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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长沙3月14日讯(记者 吴庠)3月15日,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将正式实施,这将成为消费者今后维权的“利器”。那么,“新消法”相比之前的“旧消法”有哪些亮点呢?对此,红网“消费维权”频道特邀湖南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尹兰英律师对其中的五大亮点进行一一解读。
  
  亮点一:商业欺诈“退一赔三”,保底赔偿500元起
  
  【法条】《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律师解读:与“旧消法”相比,“新消法”不仅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退一赔二”变为“退一赔三”,而且还对赔偿的最低数额确定为500元。但是,此赔偿原则仅针对经营者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所谓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亮点二:赋予消费者反悔权,网购七日内可无理由退货
  
  【法条】《新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律师解读:近几年,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远程购物的“非现场性”导致消费者和商家的信息极不对称,因为商家可能隐瞒了商品的负面信息,但由于无法直接接触商品,消费者可能被蒙在鼓里而遭受损失。“新消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
  
  亮点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商家须“自证清白”
  
  【法条】《新消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律师解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住往非常困难。“新消法”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
  
  亮点四:定位网购平台责任,可向网购平台追责
  
  【法条】《新消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律师解读:网上购物方式同普通的购物不同,对于商家是否具经营资质、信誉等情况,买家无从查证,这就需要网络平台加强审查和监管。但另一方面,由于卖家众多,网购平台只是提供一个交易平台,买卖自由,双方自愿,要求网购平台进行直接监管也是不现实的。为此,“新消法”对网购平台的责任进行了清晰定位,即网购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承担赔偿责任。
  
  亮点五:首次明确个人信息保护,不得泄露出售
  
  【法条】《新消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律师解读:个人信息被随意泄露或买卖,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谁都知道是商家“出卖”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但却没人管也没地方去投诉。“新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但这一规定目前仅停留在文件上,具体操作性不强。如果个人信息被泄露,消费者如何取证、维权?相关经营者将获得怎样的处罚,有待进一步规定。

来源:红网

作者:吴庠

编辑:何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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