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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颠簸乘客受伤 司机和公路管理部门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红网 作者:洪静雯 编辑:杨洁 2014-03-18 08:4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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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湘潭站3月18日讯(湘潭日报记者 洪静雯 通讯员 黄戍娟)路面坑槽引发车内乘客受伤,责任该由谁来承担?3月17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生效,驳回司机曾森上诉,维持原判,司机承担90%的赔偿责任,湘潭县公路管理局承担10%的赔偿责任。

  2012年4月24日晚上11点,曾森驾驶大型客车沿107国道行驶,途经湘潭县易俗河镇地段时突遇坑槽路面。因司机操作不当,车辆严重颠簸,导致车内王林等5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最重者王林构成九级伤残,经济损失达136062.5元。经检测,坑槽面积为1500cm×1200cm,最凹处低于路平面15厘米。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均未在现场报案,4天后,王林到交警部门报案。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曾森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林等乘客没有责任,但认定书中并未考虑到路面坑槽原因。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2012年10月30日,王林将曾森告上法庭。

  得知自己要承担全部的事故责任,曾森感觉有点冤屈:路面失修才会引发交通事故,公路管理部门是否也因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时,曾森向法院申请追加湘潭县公路管理局为被告。

  湘潭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出现路面坑槽,只要驾驶员正常操作,及时规避,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因此,曾森对事故的发生存有主要过错,对王林因事故导致的损失,法院酌定其承担90%的赔偿责任;湘潭县公路管理局作为事故发生地段的管理者,对路面负有管理和维护的义务,在路面坑槽高低落差最高处达15厘米的情况下,未尽到及时维修和事前合理警示的高度注意义务,公路管理局对事故的发生也存有过错,对王林因事故导致的损失,法院酌定其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王林13606.25元。曾森不服,向市中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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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洪静雯

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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