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7日,被告人姚某(涉案时十五岁)、袁某(涉案时十四岁)以及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覃某(涉案时十三岁)因无钱上网,便商议到泸溪县白沙镇大市场内的浪里个浪网吧找人要点钱。后三人发现被害人李某在泡泡网吧上网,便要求李某请三人上网,遭到李某拒绝。袁某顺势摸了一下李某裤兜,发现其兜内可能有钱。因网吧人多,三人商议就在旁边上网,待李某离开网吧时再向其要钱。后见李某下机,三人尾随其后离开网吧,并将李某邀至县气象局内索要钱财。在遭到李某拒绝后,秦某掏出随身匕首抵住李某胸口,袁某亦手持木板相威胁,李某被迫交出随身携带的一千元生活费。姚某等三人拿到该钱后到吉首市、辰溪县等地游玩、上网挥霍一空。
因犯罪主体和对象均为未成年人,且受害人还是一个在校学生,该案被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立即启动了未成年人刑事办案机制,指派女检察官专人办理,走访被告人家庭和社区,了解被告人的心理,通过细致耐心地解释帮助未成年人认识到了其行为的性质和危害性。鉴于二被告人年龄较小,从保护、挽救、教育的角度出发,经检察官建议,法院对二人作出适用缓刑的从轻处罚。
来源:红网
作者:黄纯丽 杨丽媛
编辑:高芹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