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马某从株洲县古岳峰人手上转买一大中型拖拉机,转买后,马某只办理了2010年的车辆年检,之后一直未办理年检手续,车况不良,被告人马某明知该车制动不符合安全要求却仍然驾驶。
2012年6月5日上午,被告人马某驾驶该拖拉机从株洲县王十万乡往株洲县古岳峰镇方向行驶,8:40许,途径株洲县古岳峰镇洪宜村路段,遇见尹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从相对方向驶来,被告人马某当时虽踩刹车但因制动力不足,未能减速靠右行驶,导致两车相撞,加之尹某驾驶摩托车未带安全头帽,当场造成尹某头部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尹某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经多次开颅手术,于2012年7月29日出院回家治疗,至2013年1月11日尹某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马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司法鉴定,被鉴定人尹某在生命存续期间颅脑损伤是重伤,尹某死亡原因与本次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后引起重度营养不良和并发症,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损伤与死亡有完全参与度。在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支付18500元的医药费就一直外逃,2013年4月16日被株洲县公安局网上追逃,至2013年7月19日被抓获归案,马某声称自己无力赔偿被害人,没有钱支付,愿意坐牢也不赔偿。在审理过程中,经过检察机关与法院承办人的多次组织协调,被告人与被害人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赔偿协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明知是制动力严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仍然驾驶,造成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马某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林靖琦
编辑:王娉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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