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胡某某在汨罗市屈原桥下租房开了家旅社,主要经营住宿。同年7月,卖淫女白某某、张某某和圣某分别到胡某某的旅社做服务员,由其包吃包住,却从事着卖淫服务,胡某某按每人每次抽取10元的好处费。2013年7月29日20时许,通过被告人胡某某的引见,3名男子分别将白某某、张某某、圣某带至该旅店的3间房间正在进行嫖宿时,被该区巡逻的汨罗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干警当场抓获。
法院说法:胡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给卖淫女子并介绍嫖客提供性服务,其行为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到案后,胡某某能积极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以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李佐 黄琼
编辑:胡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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