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的某天,犯罪嫌疑人向某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地名为“背后头”山林内的树木。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砍伐了杉树173株,松树5株,并将杉树加工成数百件杉原木,聘请了村名进行进一步加工剥皮。于2014年1月将部分杉原木出售,获赃款4600元。后欲将剩下的杉原木运往吉首销售,在古高公路田马村路段被执法人员查获,被查获后向某并不知错悔改,反而打电话叫人,对执法人员进行了殴打。经鉴定,犯罪嫌疑人向某共计砍伐杉树、马尾松178株,蓄积量33.4954立方米。
法院认为,被告人向某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因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诉犯罪事实,具有量刑情节,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吴亚洁
编辑:王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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