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至2012年,湖南某公司副总经理陈某某在开发房地产项目过程中积极促成该公司与湖南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其中,广告公司规定做成业务的业务员可以自由支配成交业务量的10%的费用,根据行业潜规则,业务员王某某每次业务成交后都将业务量10%中的一部分以感谢费的形式送给陈某某。陈某某也分别于2011年1月、2011年6月、2012年春节先后三次收受业务员王某某给予的回扣或者感谢费人民币2万元、1.6万元、3万元,共计收受6.6万元。陈某某每次收到钱后均通过银行柜台或者自动柜员机将钱存入自己银行账号后用于个人或者家庭消费。
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遂依法批准逮捕。
来源:红网
作者:周利双 李丹
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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