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梁某在协助耒阳市国土资源局征收土地时,为中饱私囊,向欲征收耒阳市水东江街道办事处桥头居委会第5村民小组前门洞土地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索要“好处费”。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能顺利征购土地,便向梁某送去了“好处费”6万元。梁某收到好处费后,于2008年1月18日签订了土地征用协议。
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有土地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上述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应当以受贿罪论处。梁某身为村民小组长,系农村基层组织的成员之一,在协助政府进行土地征用的过程中向他人索贿,触犯刑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红网
作者:祝艳华 吴欢 黄龙 郑海蓉
编辑:刘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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