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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靖强制执行一起排除妨碍纠纷案件

来源:红网 作者:刘总渡 编辑:胡弋 2014-04-18 14: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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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拆除的梁某私自修建的围墙

法官在执行现场宣读执行纪律

案件承办法官为当事人讲解相关法律知识

法警在执行现场拉起警戒线

拆除现场

强制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为保障正常施工砌起围墙

  红网保靖站4月18日讯(通讯员 刘总渡)4月10日至11日,湖南省保靖县法院顺利执结一起阻碍施工的排除妨碍纠纷案件。

  2012年12月24日,原告保靖县迁陵镇沙水井社区通过划拨方式,取得了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权。2013年8月3日,在该场地动工时,被告梁某以该地在其宅基地范围内为由阻碍施工。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排除妨碍,以便正常施工。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争议地在2006年11月已划拨给保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但该单位未使用该土地,使之一直荒废。2009年被告梁某在未取得任何使用权的情况下,在争议地范围内修建了围墙,在围墙内种菜。2012年11月,县国土资源局收回该宗土地并划拨给原告,面积114.3平方米,原告拟将该地用于修建综合楼。

  先占制度是最为古老的取得财产的“自然方式”之一。早在罗马法中已成为一项被罗马法学家深信不疑的原则。 所谓先占,指的是对无主物的最先占有者可以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换言之,是蓄意占有在当时为无主的财产,目的在于取得财产作为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此可见,我国土地是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它不属于无主物,亦不在先占范围内,要想先占,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土地是不动产,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中,土地使用权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本案中,原告依法登记取得了争议地土地使用权,享有法定物权,而被告无证据证明其享有该争议地的合法权利,本院依法判决被告梁某拆除其在争议地范围内的围墙。随后被告梁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被告梁某没有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经原告申请,保靖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依法实行了强制拆除,保障了申请执行人依法正常施工。

来源:红网

作者:刘总渡

编辑:胡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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