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刚20岁出头的曹雄,系桃江县鸬鹚渡农民。2013年8月20日凌晨1:00,被告人曹雄和刘某某(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等人在桃江县桃花江镇弄溪巷吃夜宵喝酒,期间刘某某喝酒后唆使曹雄驾驶自己的面包车去撞夜宵摊餐桌。于是曹趁酒兴竟驾车去冲撞邻桌吃夜宵的邹某、彭某某等人的桌子,邹某、彭某某受到惊吓后,便走到曹的车前质问曹时,反遭至曹雄的殴打,刘某某见状也帮曹雄打架,曹雄持啤酒瓶将邹某、彭某某打伤。经鉴定,邹某左颞骨骨折,属锐器伤,已构成轻伤。邹某被打伤后,由旁人报警,曹雄见民警前来劝阻制止时,驾驶面包车对民警进行冲撞,民警躲开后,曹将正在执行公务的警车撞坏,至警车车尾凹下变形,车尾部玻璃破损,警车严重受损。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雄破坏社会秩序,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他还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案发后,鉴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周再明 陈翔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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