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5日以来,被告人李某伙同雷某、成某、曾某(均已判刑)等人在蓝山县塔峰镇边贸市场李某某住宅内开设赌场,采用“大吃小”的赌博方式聚众进行赌博,从中抽取“水子钱”进行盈利。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分得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在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
蓝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曾某等人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又能积极退出违法所得,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来源:红网
作者:李守成 谢裕江
编辑:胡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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