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7日晚上,被告人李某乘妻子曾某不在家之机,窜至被害人张某(系曾某和前夫之女,李某继女)的卧室欲强行与张某发生性关系。张某不同意,逃出屋外时跌倒在地,致面部、手、腿处摔伤。李某将张某追回家中,强行脱掉张某的裤子对张实施奸淫,但未遂。
2014年1月18日4时许,死性不改的李某乘妻子曾某熟睡之机,再次窜至继女张某的房间,欲与张某发生性关系,张某反抗并呼叫而未成。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为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已着手实施犯罪,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2013年10月27日的强奸行为为既遂不当。经查,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及证人曾某、李某某的证言,均能证实被告人李某于2013年10月27日对张某实施了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但是否奸淫既遂,被告人李某未予供认,除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外再无其他证据佐证,故指控此次强奸为既遂证据不足,李某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此次利用继父女关系对张某实施奸淫,均酌情从重处罚。本案犯罪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臧华民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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