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3日,被告人田某受邻居邀请为邻居去世的父亲举行下葬仪式,并帮忙挖坟坑及燃放鞭炮。上午10时,被告人田某在墓前燃放鞭炮“震天雷”时,不慎引起墓边的小竹林起火,因当天气温高且风势大,火势立即蔓延,虽经田某和附近村民扑救,仍造成过火面积117亩,直接经济损失59395元。
火宅发生后,田某主动到受害人家一一登门道歉,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最终,法院根据上述情况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黄熠
编辑:王娉娉 实习编辑 邓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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