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5日,刘某开车经一大桥驶往河西,在引桥段,碰到赵某驾驶的的士车搭载乘客过河。赵某突然从右边加速超过刘某,再变更到刘某车道前方,后又变更到右边车道。
刘某被赵某的行为吓了一跳。气愤的刘某加速与赵某并行,双方发生口角。后刘某加速超过赵某,变道赵某车前方,将其逼停在桥头堡位置。刘某下车走到赵某驾驶室门口,从车窗外用拳头猛打赵某脸部,导致赵某左侧鼻骨骨折,左眼视线模糊。经鉴定,赵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
岳塘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因开车斗气而引发争执,致人轻伤,涉嫌故意伤害罪。因其积极赔偿被害人赵某数万元,取得了赵某的谅解,不致于发生社会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
为此,检察官提醒,良好的驾驶秩序需要所有驾驶员共同维护,在行车过程中,注意安全,文明礼让行车,要多一些谦让、少一些霸气,多一点冷静、少一点冲动,不抢道争路,不开“斗气车”。
来源:红网
作者:何蔚 郑惠 胡琴
编辑:王娉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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